上海 足球裁判 上海德比,王燊超怒推裁判,谁最高兴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上海 足球裁判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上海 足球裁判的知识,包括上海德比,王燊超怒推裁判,谁最高兴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简介: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位于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500号,是专门从事上海体育竞赛管理及大型体育赛事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
自1994年成立以来,中心始终严格履行上海市体育局赋予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上海市内所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的工作职能,并承担部分上海市体育裁判员的培训和体育竞赛项目的管理工作。注册资本:878万人民币孙麒麟,男,1949年9月生于中国上海市,国际乒乓球联合会国际裁判长。现任交大体育科研所所长、讲席教授,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主席。
四年一次
2018年9月28日,以“活力市运闪亮青春”为主题的上海市第十六届运动会开幕式在上海财经大学体育馆举行。作为每四年举办一届的市级综合性运动会,本届运动会参赛总人数将达3万余人。
开幕式在领导致辞,运动员、裁判员代表宣誓之后,举行了上海市青少年体育展示,让现场观众充分感受申城校园体育的开展。
谢谢您的邀请!第一个高兴的人是奥拉罗尤,张二个高兴的是于海或者张卫,第三个高兴的是里皮。但所有高兴的人当中,最高兴的是奥拉罗尤。
7月6日,中超第16轮又上演了一场火星撞地球的上海德比大战。胡尔克梅开二度,王燊超捅射再次上演了他近来颇为火势的进球势头,瓜林在乱军中为申花扳回一球。最后主场作战的上港3-1击败对手,本赛季双杀同城“死敌”申花,也给即将走马上任的申花15年内第21任主帅崔康熙来了一个下马威!
不过,这场比赛的另一个焦点却不是那么的光彩。比赛进行到第75分钟左右,上港主罚的角球造成申花禁区内一片混乱,王燊超似乎用胸部将球顶进。主裁判第一时间跑向王燊超示意什么,但后者一边与裁判说着什么,一边顺势双手推搡裁判。结果王燊超因此动作被判罚黄牌,并且球越位在先,进球无效。
按照足球比赛规则,运动员不能对裁判员有任何肢体动作。虽然只是领受了一张黄牌,但毫无疑问,王燊超将会受到足协的追加处罚。可这个处罚,为什么一开头就说几个人“高兴”呢?
第一、“高兴”第一人:奥拉罗尤其
7月13日,中超联赛第17轮,苏宁主场将对阵上港,此战对苏宁极为重要。
目前中超积分榜苏宁积22分排名第6,分别落后于第4名的鲁能、第5名的斯威3分和2分,但比第7、第8名的卓尔和富力均多1分。如果今晚(7月7日)苏宁取胜,则超越斯威而有可能挤掉鲁能进军中超四强。而如果鲁能第16、第17轮两连败,则苏宁前四的位置可能进一步稳固。当然,能够把鲁能踩到脚下,也算是为足协杯之败报了一箭之仇。
苏宁有没有能力击败上港?理论上的可能性不大。但一切都很难说,因为从来没有人说足球是三角形的。特别是埃尔克森极有可能这两天内转投恒大,上港新援目前尚未确定。万一新援水土不服、时差没倒好、配合欠默契,又或者苏宁新引进强援等等原因而出现实力上的此消彼长,很难说谁就一定能打败谁。再说了,第9轮苏宁轮客场差点击败恒大,而上港第13轮主场0-2负于恒大。说不定,苏宁的心里优势更强一点也未可知。
这种情况下,奥拉罗尤当然感到高兴,毕竟王燊超虽然只是一名后卫,近来却接二连三地取得进球,甚至成了上港进军亚冠8强的关键先生。对手少了这么一名“带刀侍卫”,对苏宁的防守端而言,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
第二、“高兴”第二人:于海或张卫
自从亚冠1/8淘汰受伤,于海已休战数轮。如果伤未痊愈,当然他不会“高兴”。但如果他已伤愈复出,肯定会因为王燊超怒推裁判而可能导致的停赛感到高兴,至少心中会是这么想。因为王燊超现在已经不再打边翼卫,改打左后卫了,这等于“抢”的于海的“饭碗”。要是佩雷拉觉得王燊超打左后卫比于海更好,那已经上港的左后卫便没有于海什么事了,于海就只好坐到板凳上了。
所以,尽管是队友,大家也都是为了球队的成绩,但毕竟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如果王燊超停赛,于海肯定会在心里感到高兴。
张卫同样感到高兴。上港目前的3中卫战术,张卫基本上没什么机会了。前面埃尔克森、后面紧接着是胡尔克、奥斯卡。要是中超联赛,张卫和林创益可能轮流上场,要不就是陈彬彬或者李圣龙。但到了亚冠赛,张卫基本上只能从左后卫里找到一点上场的空间,中场剩下的位置都给了艾哈迈多夫和杨世元或者蔡惠康了。
而如今王燊超停赛,如果于海又因伤缺阵,那左后卫张卫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特别是魏震现在又有伤,石柯、贺惯两名后卫怎么安排都显得上港的防线捉襟见肘了。
如此看来,张卫的高兴“程度”可能比于海更大一些,因为他毕竟没有伤。
第三、“高兴”第三人:里皮
要说奥胖和于海或者张卫高兴也就罢了,毕竟他们或多或少存在竞争关系。可王燊超的停赛,与里皮八竿子打不着,咋扯上里皮呢?
盖因王燊超在亚冠的出色表现,已经引起了一些媒的极度高兴,几天前甚至有媒体向里皮“挑战”:王燊超“偷戴项链”一周年了,亚冠又打得这么好,里皮您看见了吗?
意思很明白,要里皮“考虑”王燊超。
可说实在话,左后卫的位置,如今风头正劲的李磊都没拿稳坐上主力,人家里皮心目中国足左后卫第一人是恒大的李学鹏!甚至还有网友称,姜至鹏也有能力与李磊竞争一番!
论左后卫的得分能力,确实最强是王燊超,另外3人都没听说过谁能进球——虽然李学鹏是前锋出身。但论起助攻和防守、对抗能力、速度以及传中球的准确性,王燊超至少排不到前2名。如果国足的战术不需要一名不顾一切、拼老命去抢点得分的左后卫,则王燊超在左后卫的排名可能还会更往后。
但上港毕竟是上赛季中超冠军,又与某协有某些背景,很难说不会有人向里皮“荐贤”。若真如此,则里皮很可能会感到为难。要给王燊超进国足吧,能力可能确实至少有两人比他强。要不给进吧,面子又不好过、抹不开。搞不好,自己还会遇到些意想不到的擎肘。
如果王燊超被停赛,别的不多说,单是“担心旧病复发”一点,就可以让里皮理直气壮地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从而礼貌地拒绝了可能来自某方面的压力。
当然,说实话,最高兴的人,只能是奥拉罗尤,毕竟这涉及到球队最眼前的利益。说不定,一看到王燊超那个动作,奥胖就一直乐呵到现在,吃麻香、睡麻麻香,麻都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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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1.劳动者被绩效考评为末等,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号)
2.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患特殊疾病劳动者医疗期满时终止——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应认为存在劳动合同——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5.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引起的工作单位的变动,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张传杰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协商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李建平诉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9.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认定——任民、任建棠诉刘倩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10.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邓正波诉绍兴县广友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1.一级智力残疾人的代理人对其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不予认可的,其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应属无效,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12.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纠纷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工伤认定
1.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的过失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40号)
2.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无法针对相关的实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以针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69号)
3.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非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
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自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5.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场所从事危险工作而受伤,即使存在一定违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
6.用人单位将其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成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
案例来源: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7.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的途中,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8.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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